右医教字〔2013〕14号
右江民族医学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2013年4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树立良好的教学风气,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差错和事故发生,并使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是指个人在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工作过程中,因实施了违反教学规程、岗位职责、教学管理规章及教学保障或安全规则等规定的行为,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产生不良后果的情况。
(一)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教学差错:
1.教师授课无教案的(纸质教案或电子教案);
2.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监考迟到5-15分钟的;
3.迟于开课前两周以上做好课程安排的;
4.迟于规定时间一周以上上交教学进度表的;
5.遇课程调整未能及时通知教师、学生或相关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
6.因主观原因没有提前准备好设备、材料和用具造成不能按时上课的;
7.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和语音室等未及时开门或未及时打开多媒体设施而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教学受影响5-15分钟的;
8.本部门收到“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方案,未按时整改的。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与定级
教学事故分为四类:A-教学,B-考务,C-教学管理,D-教学后勤。教学事故依程度分为三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具体内容见附件1《教学事故的分类和定级表》。
(三)隐瞒不报教学事故,经核查按高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四)以上未述及的其它教学事故,按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比照上述的事故等级认定。
第二条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一)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二级院、系、部)或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中心反映情况。
(二)二级院(系、部)接到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报告后,应尽快责成相关人员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事态发展。二级院(系、部)领导应立即与当事人及有关证人核实情况,据实填写《右江民族医学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的相关项目并尽快报送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中心。
(三) 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中心收到《右江民族医学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后签署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Ⅰ、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要经学校行政领导会议通过。
(五)审批结果交学校人事处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属个人原因造成的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应追究当事人个人的责任;属集体工作失误造成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应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凡属教学差错、事故,根据后果与当事人的态度,按情况给予口头批评和通报批评。凡属教学差错者,由人事处扣发当事人当月岗位责任津贴100元;Ⅲ级教学事故者,扣发当事人当月岗位责任津贴200元;Ⅱ级教学事故者,扣发当事人当月岗位责任津贴300元;Ⅰ级教学事故者,扣发当事人当月岗位责任津贴400元。
(三)一学年内发生过教学差错或事故者,不能参加各级评先评优,当年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定为优秀;一学年发生6次教学差错或4次Ⅲ级教学事故或3次Ⅱ级教学事故或2次Ⅰ级教学事故者,取消当年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当年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对事故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将同时停止当事人的授课、监考资格,停职检查,并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四)若教学事故行为涉及资产损失或者违纪问题的,对当事人,除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处理外,分别由资产管理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由于管理不力,一学年内累计发生8次以上(含8次)教学差错或5次以上(含5次)Ⅲ级教学事故或4次以上(含4次)Ⅱ级教学事故或3次以上(含3次)Ⅰ级教学事故的二级学院(系、部)主要负责人,要给予通报批评。
(六)凡发生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将追究其本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第四条 申诉程序
事故当事人如认为教学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平,有申诉的权利。申诉的程序如下∶
(一)依据正式的书面处理通知,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向所在二级院(系、部、处)提出申诉理由,并同时书面向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中心提出申诉。
(二)事故当事人所在二级院(系、部、处)接到申诉书后两周内,及时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呈报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中心,由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中心提出复议处理意见并报分管学校领导审批(Ⅰ、Ⅱ教学事故的复议处理须经学校行政领导会议通过),复议结果由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中心通知事故当事人,由人事处执行复议决定。
(三)如申诉者对复议结论不服,可直接向学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学校领导接到申诉书后,必要时协调有关人员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如果确认复议处理不当,应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学校行政领导会议审议,并由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中心将申诉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属于诬陷、打击报复而故意对事故处理或复议不当者,应给予书面告诫,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适用范围及解释权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科、专科等各层次的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教学与管理活动。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右江民族医学院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中心。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教学事故的分类和定级表
2. 右江民族医学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
附件1
教学事故的分类和定级表
序号 |
事 项 |
等级 |
A1 |
在讲课中有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等错误言论的; |
Ⅰ |
A2 |
对学生实施体罚、辱骂或打击报复,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
Ⅰ |
A3 |
主讲教师无故缺课的; |
Ⅱ |
A4 |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监考迟到15分钟以上的; |
Ⅲ |
A5 |
上课时间教师、教辅人员擅离教室、实验室或准备室15分钟以上的; |
Ⅲ |
A6 |
不按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要求,不经教研室讨论同意,擅自舍去本门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者的; |
Ⅱ |
A7 |
抽查教案教师未按规定时间上交教案的; |
Ⅲ |
A8 |
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同意,无故停课或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的; |
Ⅲ |
A9 |
未经教务处同意,随意更改教学进度的; |
Ⅲ |
A10 |
任课教师未经院(系、部)同意,擅自请人代课的; |
Ⅲ |
A11 |
教师上课时使用手机接听电话、收发短信等的; |
Ⅲ |
A12 |
布置作业未批改率超过30%的; |
Ⅲ |
B1 |
监考时不严格遵守监考守则,导致10名以上学生作弊的; |
Ⅰ |
B2 |
监考时不严格遵守监考守则,导致5-10名学生作弊的; |
Ⅱ |
B3 |
监考时不严格遵守监考守则,导致个别学生作弊的; |
Ⅲ |
B4 |
有意泄漏考题的。 |
Ⅰ |
B5 |
过失泄漏考题的; |
Ⅱ |
B6 |
丢失统考答卷,导致学校的声誉严重受损的; |
Ⅰ |
B7 |
成绩评定前考卷或答题卡遗失的; |
Ⅱ |
B8 |
教师无故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1分以上的; |
Ⅰ |
B9 |
教师无故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6~10分的; |
Ⅱ |
B11 |
教师无故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3~5分的; |
Ⅲ |
B12 |
因工作疏漏导致整门课程必须重考的; |
Ⅰ |
B13 |
因工作疏漏导致考试未能按时进行的; |
Ⅲ |
B14 |
隐瞒学生违纪作弊事实的; |
Ⅰ |
B15 |
考试后超过规定报送成绩时间5天以上的; |
Ⅱ |
B16 |
考试后超过规定报送成绩时间5天内的; |
Ⅲ |
B17 |
布置考场出错或未按时领取、发放试卷,导致考试未能按时进行的; |
Ⅲ |
B18 |
教师在监考时,无特殊情况,拨打或接听手机、收发短信等的; |
Ⅲ |
B19 |
考试前7天未拟出考试试卷送审的; |
Ⅲ |
B20 |
考试前14天未下达考试通知的; |
Ⅲ |
C1 |
开学第二周,因工作失误未能按教学计划提供教材单门课程5个班以上的; |
Ⅰ |
C2 |
开学第二周,因工作失误未能按教学计划提供教材单门课程3~4个班的; |
Ⅱ |
C3 |
开学第二周,因工作失误未能按教学计划提供教材单门课程1~2个班的; |
Ⅲ |
C4 |
故意错发、编造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 |
Ⅰ |
C5 |
因工作过失错发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
Ⅱ |
C6 |
故意出具严重背离事实的学历、成绩等各类证明证书的; |
Ⅰ |
C7 |
过失出具严重背离事实的学历、成绩等各类证明证书的; |
Ⅲ |
C8 |
管理人员登记学生成绩时,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的; |
Ⅰ |
C9 |
擅自变更教学计划的; |
Ⅲ |
C10 |
迟于开课前两周以上做好课程安排导致停课的; |
Ⅲ |
C11 |
迟于规定时间一周以上上交教学进度表导致停课的; |
Ⅲ |
C12 |
遇课程调整未能及时通知教师、学生或相关部门,导致停课的; |
Ⅲ |
C13 |
教学任务通知内容不当或通知不及时,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 |
Ⅲ |
C14 |
不按时发放学生成绩通知书或补考通知书的; |
Ⅲ |
C15 |
因工作失误造成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地使用冲突,导致正常教学受影响的; |
Ⅲ |
C16 |
因过失错误录入成绩,造成严重后果的; |
Ⅲ |
D1 |
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等未及时开门或未及时打开多媒体设施而影响教学正常进行,教学受影响超过30分钟的; |
Ⅱ |
D2 |
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等未及时开门或未及时打开多媒体设施而影响教学正常进行,教学受影响15-30分钟的; |
Ⅲ |
D3 |
教室、实验室、语音室里电教设备及灯具、风扇、桌椅、黑板等损坏,报修后非客观原因超过3天以上未修复的; |
Ⅱ |
D4 |
教室、实验室、语音室里电教设备及灯具、风扇、桌椅、黑板等损坏,报修后超过一天未到现场的;或非客观原因超过3天以内未修复的; |
Ⅲ |
D5 |
接到教学设备故障投诉后,15分钟内不到现场的; |
Ⅲ |
D6 |
接到教学设备故障投诉后,24小时以内仍无处理结果的; |
Ⅲ |
D7 |
因主观原因,实验所需仪器、材料未准备好,致使课程不能按计划实施的; |
Ⅲ |
附件2
右江民族医学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
当事人姓名 |
事故核实人姓名 |
事故核实时间 |
当事人单位 |
事故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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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此次教学事故的认识,是否有较深刻的书面认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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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主要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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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所在部门认定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中心的认定意见及处理建议 |
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中心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审核意见 |
分管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行政领导会议的处理意见 |
学 校(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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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一式三份,学校人事处、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中心、当事人所在单位各备案一份。
2、Ⅲ级教学事故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ⅠⅡ级教学事故提交学校行政领导会议研究决定处理意见。